原告周**与被告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交口县法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周**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2208907元,延期支付利息57083元(截至25年7月30日),被告山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费用7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事实与理由:被告山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汾石高速某标段工程的承包人。被告山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被告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k52至k54路段的土石方施工,场内石方转运,公路涵洞开挖、回填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于2024年1月6日进场施工,2024年8月4...(本文书还有2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