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涿鹿县某甲(以下简称某丙)、涿鹿县某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因诉被申请人涿鹿县某厂(以下简称某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7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涿鹿县某甲、涿鹿县某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2月14日做出的(2024)冀07行赔终****号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某厂于2010年5月19日成立后,租用某丁用于建厂区并进行生产经营,至2020年9月24日厂区建筑物被强制拆除、2020年10月29日机器设备被强制拆除,厂区用地一直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厂房及设施建设未办理用地审批和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涿鹿县自规局和某丙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对被申请人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有权进行查处的认定是正确的。说明法院已经认定申请人行为的合法性。2、二审法院认定在2020年9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于2020年9月24日拆除被申请人厂区厂房、2020年10月29日拆除被申请人厂区设备,申请人的强制拆除厂房行为虽存在强拆程序不合法但未超越职权。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拆除未经催告、公*,未保障被申请人对强制拆除行为行使...(本文书还有5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