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甸分公司、云南建投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5)云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提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主要有:一、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原审认定工程款结算金额为5783961.48元缺乏证据证明。1.对于27份无处理卡签证、5份有处理卡签证的1098123.86元,鉴定金额应以华驰公司自认的1031642.88元为准。2.对于9份设计变更二次换拱、二次换拱前i20a型钢临时加固、临时仰拱部分金额1247624.4元不应计入工程造价。某施甸分公司、云南建投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明确写明由“施工单位承担”,该施工单位指向华驰公司,对其具有约束力。3.工程签证单12份金额873969.98元不应计入工程款,鉴定人在该部分意见中已经提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未经质证”,该部分内容金额不应支持。4.φ42*4mn小导管注浆及锁角超前注浆部分金额2985650.5元、混凝土拌合及运输费4755231.36元不应计入工程价款。这两项内容虽...(本文书还有3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