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一审第三人天津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错误。某乙公司在2022年3月16日将案涉工程出租给宁夏某乙有限公司,结合出租需以工程完工、交付为前提,可以推定案涉工程在2022年3月16日已经实际交付给某乙公司,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22年3月16日起算。二、二审判决将马某乙与丁*之间的倒账款认定为已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四笔款项符合倒账的典型...(本文书还有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