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与通河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及行政赔偿一案,吕**和通河县人民政府均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25年11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上诉人通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4月5日,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局与吕**签订《苗圃经营权转让合同》,将蚂螂河苗圃20年经营权转让给吕**使用。
2022年5月6日,通河县人民政府发布《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2022004号)2022年10月9日,通河县人民政府作出《通河县人民政府关于通河县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的公告》2023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源部关于g1015铁科高速凤阳至方正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817号)2023年12月1...(本文书还有3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