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葛*上诉请求:1.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基础上增加348689.56元;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室内地面找平及室内天棚抹灰不属于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上诉人葛*无需对以上两项内容进行施工,相应工程款也不应扣减。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葛*“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并进而扣除对应工程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合同约定葛*的承包范围为“泥工全活”,且列举出多项施工工序,但并未明确将地面找平及顶棚抹灰列入合同内容。葛*认为施工范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未列明内容即不属于其施工范围,因此不应由其进行施工。葛*与某公司签订的《书香苑项目施工分包合同书》格式文本由某公司提供,双方对具体承包范围沟通后,由某公司一方以手写方式添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葛*的承包范围为“泥瓦杂工”,并列举了基础开挖人工、砌砖模、砖砌、内外墙粉墙、清理垃圾等作为施工内容,但并未将“室内地面找平**室内天棚抹灰”两项内容列入。从合同的签订能够看出,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初即对承包范围进行了详细约定,如果某公司要求葛*一并完成室内地面找平、顶棚抹灰的施工,应当在合同书写时将该两项内容一并加入,而其并未列明,应视为葛*无对应内容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本文书还有6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