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池*因诉被上诉人太原市某某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5年4月28日,太原市某某办事处针对原告信访编号**06075号反映的“1980年政府给其下发宅基地一块,1989年街办将其房屋按违建拆除,新楼建好后未安置被占用,2019年9月14日三桥街办通知以每平米7000元价格安置,其认为不合理,要求补偿的问题,及向杏花岭区政府提出信访复查申请,但区政府至今未给予复查的问题”作出《关于池*事项的处理决定书》(三信处书〔2025〕38号),决定如下:“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共涉及一排六户,2019年9月份街道与六户共同协商,以7000元/㎡的补偿方式,一次性解决诉求,您户已于同年12月26日签字领取了相关...(本文书还有1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