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诉被上诉人朔州市某某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9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4年10月15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向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6年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人社监罚字(2016)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行政处罚单位中某某公司缴纳罚款的到账情况。平鲁区财政局未作答复。2024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向被告朔州市某某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平鲁区财政局未依法公开信息违法;并请求责令平鲁区财政局依法公开相关信息。2024年11月19日,被告作出平政行复被字(2024)017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原告对《平人社监罚字(2016)第****号》在接到通知后于十日内进行补正。2024年11月23日,原告向平鲁区司法局申请调取相关入账凭证、发票的开具时限等。2024年11月27日,平鲁区行政复议局作出回复称,原...(本文书还有3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