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住宁*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住宁*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住宁*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住宁*回族自治区吴*市盐池县。
再审申请人某(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马**、马**、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某公司已将案涉项目**号楼外墙保温、外墙涂料劳务费支付完毕,不存在欠付情形。某公司提交了案涉项目**号楼外墙保温及涂料劳务工资表,该工资表经过刘*及现场负责人一致确认并签字认可。某公司提交的银行代收代付汇总清单能够与马**、马**、马**提交的银行账户收入交易明细等证据相对应,证实某公...(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