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某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阳泉城区法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华润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对在建工程进行切割,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后,退付超付劳务费853454.39元,退付材料费955969.97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合计801136.78元,其中:解除合同违约金661136.78元,未派驻劳务作业主要管理人员违约金10000元,劳务人员讨薪违约金13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费用暂计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7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期限2022年6月1日-2023年6月30日,约定被告承接原告劳务作业工程,负责所承接项目的管*预制、焊接、防腐、安装、吹扫、试压、土方开挖及回填等劳务作业,及现场材料管理、劳务人员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工程地点以双方签订的劳务作业确认单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本文书还有3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