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姬*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姬*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姬*离职的原因是某长期拖欠工资,离职前三个月工资均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审法院仅以个人原因提起解除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姬*的主张,显失公平。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姬*于2024年4月3日签署的纸质版解除协议,某擅自将劳动关系终止日期提前3天(应为4月3日,篡改为4月1日),而姬*实际工作至4月3日。该3天为姬*合法享有的年休假,某已在庭审中承认年休假手续合法,但通过伪造协议日期克扣姬*4月份工资及社保,属于恶意规避法律责任。姬*在离职后,2024年5月微信索要离职当月工资,某人力资源主管微信谎称姬*3月底办理的解除手续,与事实不符,进一步印证解除过程存在欺诈,解除...(本文书还有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