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诉被申请人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银川市人社局)、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银川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2024)宁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马*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第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考勤表》《监控室人员交接班记录》等证据,均系原审第三人利用其处于劳动合同的优势地位,在再审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制、伪造的虚假证据,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审第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本质是证人证言,该证据的真伪性有待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考勤表》的内容与再审申请人提交...(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