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某设备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蒋**、李**、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小店法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山西某设备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609933.29元、运费11750元、维修费、清洗费、整改费、配件费18316.71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17815.77元(以应付款项为基数,以每日1‰为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5月14日,实际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3603元;(以上款项暂合计781418.77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应支付的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四被告承担。其事实和理由:被告一因项目需要,自2023年2月18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多次向原告租赁设备,双方签订多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就租赁的设备、租金、运费损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证人等事项进行约定。在租赁期...(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