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70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劳*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省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之间不存在劳*关系,一审、二审中均向被申请人进行释明,但被申请人一意孤行,坚持诉讼,被申请人应当向实际用工主体提起诉讼。第一、被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在2022年6月6日向长安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时被申请人称其实际用工单位为某有限公司,并且提供的证据均为在该单位工作,后就同一事实用相同的证据二次起诉,两次陈述自相矛盾,被申请人存在虚假陈述,故意掩盖事实真相。仲裁委在再审申请人缺席且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关系其事实认定错...(本文书还有3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