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晋州市农业农村局未提交意见。
被申请人晋州市马于镇人民政府未提交意见。
第三人晋州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未提交意见。
第三人王**未提交意见。
第三人王**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则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