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山西省某某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刘*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晋政行复决字〔2025〕13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受理行政复议;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刘*因认为山西省公安厅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2月25日向被告山西省某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山西省公安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山西省公安厅对朔州市公安局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被告山西省某某于2025年3月3日作出晋政行复决字〔2025〕13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原告要求山西省公安厅对朔州市公安局进行行政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刘*向山西省公安厅邮寄...(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