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齐**、迁安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及原审第三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南山某(以下简称南山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4)冀0283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支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齐**、某甲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一)关于土地租赁期限的认定错误。李*与齐**之间的土地租赁租期为5年(2005年至2009年),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以单纯的种植用途的租赁费来想当然的推测齐**的租期,因为诉讼后,李*得知齐**与村委会签订的采矿承包协议,租地是为了开采矿产资源,所以租金高于市价是其自愿的,且该五年期限与某乙签订的开采协议期限一致。原审法院在无充...(本文书还有2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