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诉被申请人秦*岛市山海关区某资源和规划局、秦*岛市山海关区某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3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该依法撤销: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一)原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非秦*岛市山海关区孟*镇关门口村村民。其在购买的房屋院落内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房屋行为”这个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历史原因,认定为违法建筑物不符合客观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精神,且(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中也明确表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本文书还有2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