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豫稼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路上设置拦杆限制通行一定是有目的的,并且是有权设置,而事发路段不是豫稼轩公司所修,也不是豫稼轩公司的专用路。说拦杆是豫稼轩公司所设没有任何道理,也不符合事实,仅听他人的道听途说而得出的结论不仅形成错判,而且又损害了豫稼轩公司的利益。综上所述,赵*定的意外死亡值得同情,但限高拦杆不是豫稼轩公司设置的,豫稼轩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作为人道主义和邻居,豫稼轩公司对其家人可以资助,但强行判决赔偿实难接受。并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赵**、郑**、赵**的上诉,支持豫稼轩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孔**辩称,一、孔**已尽到了安全谨慎注意的义务,不存在过错;赵*定在孔**拒绝让其搭乘的情况下,仍要求搭乘,且不听孔**及其他乘坐人的提醒,致使事故发生,赵*定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二、孔**是帮忙做好事,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孔**辩称,孔**所有的摩的是田间干农活用的,不是用于公路交通。孔**私自将摩的开出去发生事故与孔**无关,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农村公路管理所辩称,发生事故的道路不是县道,不归公路管理所管理和维护。公路管理所对该路段不享有管理权,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鲁阳办事处辩称,一、鲁阳办事处不是侵权主体,事故是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本文书还有5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