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亦予以认定。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另一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诉争商标由中文文字“李*生牛肉面大王”构成,其中,“李*生”在诉争商标标志中所占比例较大,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四由中文文字“李*先生”构成。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构成要素相同,均由中文文字构成。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李*生”与引证商标四的...(本文书还有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