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田**、高*、刘**、李*及一审被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申请再审称,(一)案涉股东会决议并不是在2023年4月26日某公司组织的股东会上形成的,该决议形成的过程中,某公司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参与,其他股东对此并不知情,该决议无效2023年4月26日,某公司依法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议题明确第一项内容是审议和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第二项内容是梳理公司现有的资产,即会计账目,第三项内容是为落实上述两项的会议结果后选定相关人员成立相关的组织,必要时选举或更换现有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相关人员某公司在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时已经明确了决议的流程,违反该流程所产生的决议无效案涉股东会决议并未按规定的流程表决,因此,一审法院调取公证处资料时,公证处...(本文书还有2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