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58年8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刘*乡王*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1986年12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刘*乡马道仁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戈*,男,1953年2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刘*乡。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陈**、马*、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中关于申请人陈**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陈**与马*之间为雇佣关系而非承揽...(本文书还有1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