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香港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某公司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中山某公司。
2.注册号:28997316。
3.申请日期:2018年1月30日4.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13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类似群:1104-1106;1111):燃气炉、电热水壶、冰箱、风扇(空气调节)、烤面包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电开水器、电暖器、烹饪用电高压锅、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7.其他事实:2021年3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被转让与中山市厚喜电器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被转让与某公司1。
二、引证商标七1.注册人:某公司。
2.注册号:1063306。
3.申请日期:1996年3月25日4.专用期限至2027年7月...(本文书还有5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