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第三人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5)内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宋*不承担支付劳务费152712元、退还定金20000元的责任;2.陈**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宋*不应当承担给付定金的义务。本案中,通过宋*提交的电话录音可知,陈**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提供工人。虽然宋*确实收取过陈**的定金20000元,但在双方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工人到达地点后,返还乙方定金,该合同第一条约定9月8日以后,出工人员不得低于270人,另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果陈**在9月8日前工人没有到达工作地点。陈**承担一切损失,押金不予退还。但实际上在2024年9月8日时陈**所提供的工人数量远远没有达到270人,因此宋*不应当承担向陈**返还定金的义务。二、宋*不应当支付陈**劳务费,反而是陈**应当赔偿宋*损失。宋*提交了某某林场文件,该文件写明已经代宋*向陈**支付53760元,一审法院认定代付的工资537...(本文书还有4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