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某某公司因诉运城市某某征缴税款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4)晋08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运城市某某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运城市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法规确有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一)对征缴与协议签订关系的错误理解。原判决将双方未达成协议、未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认定征缴程序违法的依据,严重违背相关法*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因容积率调整导致需补缴出让价款(金)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征缴职权是法定的、必须履行的职责,并非依赖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本文书还有3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