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o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需要审查的是,原审法院判令o某公司向某甲公司赔偿损失42万元及相应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o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某...(本文书还有4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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