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1因诉被上诉人某某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8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某某出庭应诉负责人聂*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王*1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2024年8月30日单方决定以抓阄方式确定原告宅基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对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支付因房价大幅增长造成的损失268170.78元+截留多项补偿款损失324589.4元+后期扶持损失48000元+宅基地货币补偿79404.64元,共计损失补偿费720164.82元以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是翼城县王*镇宁庄村人。2006年,因小河口水库蓄水,水位上涨,原告房屋被纳入移民搬迁范围。后经翼城政府委托的“山西三合会某某事务所”对固定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翼城县王**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某某村委会宁庄村移民搬迁户固定资产赔偿协议书》。2023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安置补偿申请。翼城县水**答复称,从2006年某已向原告每年发放了600元及小河口水库移民安置补偿事项已于2006年履行完毕。原告不服,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和翼城县水**履行移民安置补偿法定职责。该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23)晋08行初****号行政判决,判令某某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原告履行相应的移民安置补偿职责。该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县政府于2024年5月27日、6月28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文书还有6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