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男,1977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或指令再审,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45108元。主要事实及理由为:申请人某公司为一家制冷家电(冰箱、冰柜等)生产商,被申请人许*本为申请人在京津冀市场的售后服务人员。后因市场行情变化及申请人经营的需要,被申请人许*原所在京津冀办事处被撤销,申请人在石家庄市没有其他办事机构,无法为被申请人在石家庄市提供专门工作岗位,而被申请人因为家在石家庄,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调动其到公司总部所在地河某民权工作,选择不愿继续在申请人处供职,因而引发本案争议。原审两审判决均认定本案为申请人主动解除...(本文书还有1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