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93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男,1992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沈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张*、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沈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0115民初****号**审判决,针对护理费项依法改判,不服金额:护理费6880元及收回护理费33,739.14元,总计40,619.14元,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被上诉邱*护理费重复赔偿,由于2024年10月21日在沈阳医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邱*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髌骨骨折及右胫骨平台骨折的误工期为24个月,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本文书还有4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