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一、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一、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济公烧鸡”构成,其中“济公”为民间信仰的佛教高僧,指定使用在“鸡肉、烧鸡”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诉争商...(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