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颜**因与被上诉人雷**、福建省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河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4)冀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上诉请求:1、变更(2024)冀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三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347125.99元和违约金50000元,撤销第二项;2、诉讼费用、工程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文书还有10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