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长安区社会某某中心(以下简称长安区某某中心)及一审第三人王**工伤保险待遇认定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1.二审法院对于本案关键证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录音及申请人提交的光盘未作出认定,原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仅说明了一审第三人自2022年6月入职至2022年9月8日发生工伤事故期间,申请人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因此不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但未结合我方提交的证据和实际情况,错误作出判决一审第三人无法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过错不在于申请人,而是因被申请人平台问题及一审第三人上家单位未作出减员而导致首先,二审庭审申请人提交了两份录音证据,证据显示申请人在拨打石家庄市××电话以及被申请人电话时,官方工作人员的回答均是“在前单位未减员的情况下,新单位是不能作增员处理的,且也不...(本文书还有2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