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裴*、成都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蒲县法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张*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成都某公司签订的《股权认购协议书》;2.判令被告成都某公司向原告返还出资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裴*对成都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事实和理由:被告裴*为成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告裴*名下拥有某(新派茶酒空间)品牌。2021年12月9日,被告裴*代表成都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认购协议书》并约定由原告负责出资60万,被告裴*负责统筹建设新店设立事宜,共同成立某(新派茶酒空间)某某街店,拟总投资300万元,各方按实际出资比例持股、分红,因被告裴*原因导致股权认购及设立的登记手续无法完成的被告应全额退还认购...(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