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2025)桂0406民初****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朱*名下银行存款217,19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原告龚*支付吊车费200,5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00,564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22日为16,62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朱*...(本文书还有1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