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男,1971年12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再审申请人季*因与被申请人钟*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季*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二审判决书和一审判决书,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钟*持有的1%股份到底如何代持处于不明状态,钟*事实上也没有向季*进行股权转让,没有履行“向相关部门完成变更登记”的义务,钟*作为原告没有对其上述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判决认定钟*完成向季*的股权转让、履行了变更登记的义务等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二)根据《股东退股协议》的约定,在钟*没有履行向“相关部门完成变更登记”的义务的情况下,季*有权拒绝...(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