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20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d140××××775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郑州市郑*新区商都××、××路西正××大厦××号商品房**房屋总价款1746594元;原告为被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按揭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若被告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原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被告应在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3日内,将按揭银行扣划原告的全部款项及原告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支付给原告;另合同对贷款金额、违约责任等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交房等义务,但被告自2015年1月以来怠于向按揭银行偿还按揭贷款,导致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已代被告向按揭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合计121169.5元。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及时向按揭银行还款并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所产生的损失,但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140××××7...(本文书还有5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