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针对某(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疃里项目的事实合同认定有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大量的合作项目并无具体的型号,...(本文书还有12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