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张*,男,1975年8月**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再审申请人唐山某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唐山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冀0203行初****号行政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冀02行终****号行政判决,依法对本案再审;2、依法撤销唐山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唐山市某作出的唐政复决字(2023)3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三人张*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时间”,一二审判决关于第三人张*在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认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本文书还有1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