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河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一审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违法更改案由,擅自将某甲公司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违法更改为“合同纠纷”案由。本案某甲公司起诉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整个审理过程法官都没有释明是否更改,某甲公司也没有更改,法院直接将本案案由更改为“合同纠纷”违法,详见二审判决第一页。二、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既存在委托加工合同关系,又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判决第8页9-11行认定“关于被告主张因原告未按约履行委托加工协议,对其造成损失一节,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该委托加工协议并非因履行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不予审涉,被告方可另案解决。”,...(本文书还有1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