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浦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浦某公司)与被告陈*、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浦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陈*、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浦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沈*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688.8元(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公摊水费11.3元(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公摊电费795.6元(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自用电费3245.6元(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给原告合浦某有限责任公司(合计7741.3元);2、判令被告陈*、沈*支付违约金774.13元给原告(违约金按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公摊电费、公摊水费等的总和7741.3元的10%计算,以后另计至付应交费用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沈*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3年11月25日购买合浦县,面积为127.53平方。两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开发商合浦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业主必须按时全额缴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应交款项;水...(本文书还有5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