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1因诉被上诉人绛县某某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0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王*1系绛县居民。2022年9月30日,绛县自然资源局对山西省公路局运城分局作出绛自然资罚〔2022〕1号《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山西省公路局运城分局将违法占用的土地共计3467㎡退还给某村委会;2,没收山西省公路局运城分局违法占用3467㎡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山西省公路局运城分局按照违法占地面积(3467㎡)每平米处以20元罚款,共计69340元。2023年4月22日,原告与其他四位案外人向绛县自然资源局邮寄催告履行非诉执行义务函,要求绛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并向绛县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上述处罚决定。2024年4月11日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邮寄监督申请,2024年6月18日绛县自然资源局对信访编号zr信〔2024〕10532信访事项向原告等人作出绛自然资信〔2024〕2号《信访事项...(本文书还有4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