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赵**、赵*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某某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赵**、赵*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24)晋012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本案被申请人未按医学常识对患者赵**1进行骨科大手术后常规的抗凝治疗,致使患者在出院后30天即引起并发症血栓栓塞而急性猝死。本案患者赵**1在被申请人处接受左膝关节感染清理手术和骨水泥旷置术,术后需要长期的抗凝治疗防止引发血栓,否则可能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是该手术的...(本文书还有3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