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岳*、唐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一审第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一审第三人唐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岳*、某甲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一)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岳*应为案涉房产的善意取得人和所有权人。首先,某甲公司与岳*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正常的商品房交易,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某甲公司缴纳了房款,该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岳*交付了房屋,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协议时岳*对于案涉房产与李*存在纠纷一事完全不知情,且房屋状态为毛坯房,因此岳*受让案涉房产时完...(本文书还有2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