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公司)与被告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小店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山西某公司诉称,2022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x-tj-202208-0142),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剪叉车10台,租金单价为1300元/台,进出场费用500元/台;租赁物先用后付,每期期满次日为当期费用支付日,每期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维修费、赔偿费等应当与当期的租金一并支付,末期不满一个周*的,设备退场后15天内支付完毕全部费用;同时就违约责任、权利义务、风险的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设备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在租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被告在使用租赁物期间,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致使四台设备被积水浸泡,事故发生后被告既不维修,也不返还设备。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返还设备未果。原告认为,...(本文书还有2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