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韦**与被告河池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98元(370095元×0.0001×54天)给原告;2、判令被告给付逾期******违约金9460元(从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9月25日共946天×1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投资开发位于河池市,该商品房总价款为370095元。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满足第四章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条件,该第九条规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取得《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被告交房的条件。该购房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完购房款,缴纳契税。2019年2月22日,原、被告签房屋交接书,被告交付案涉房屋给原告,但被告交付房屋时没有办理得《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至2023年4月份被告仍然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为此在这之前被告没有达到交房条件,截止到2023年期间,被告一直处于交房违约状态。第十二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本文书还有64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