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郝**与馆陶*某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郝**申请再审主要称,请求依法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4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和馆陶*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43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镇政府强制拆除是以拆违代替拆迁的行为,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行政目的不当,实体违法。2023年馆陶*开展创业路修建项目,申请人房屋及承包土地在该项目范围内,因未协商一致,遂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为达到土地征收的目的,以拆除违法建设为由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如果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群众没有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本文书还有1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