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诉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6月23日上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薛**的法定代理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7426.93元(该数额已扣除被告垫付的2000元),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6月7日20时47分许,原告薛**驾驶三轮电动车(载田**、崔**),沿瑞云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瑞云公园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告李**驾驶的豫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薛**、田**、崔**、李**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田**、崔**无责任,原告薛**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豫x**号小型轿车未年检、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被告李**在庭审时口头辩称:一、本案事故是因为被告薛**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所造成,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2024年6月7日20时47分许,薛**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车辆品牌:...(本文书还有4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