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8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郝*,男,1983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
再审申请人广平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一审原告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符合民诉法第211条第(六)项的情形之一,二审判决未指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就径直改判,违反了民诉法第177条第(2)的规定。民诉法第177条第(2)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