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女,1969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92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5)川01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家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单方陈述就认定本案不属于法定职业病情形,但对其陈述的不构成尘肺职业病的原因和已获赔非因公死亡社保待遇视而不见依据《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职业病应根据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以技术质量合格的x射线后前位胸片表现为主要依据,参考动态观察资料,结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排除其他类似肺部疾病后,进行综合判断患者必须有明确的、足够时间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而参保员工享受非因工待遇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员工死亡基于病或非因工死亡,即被上诉人认可张*甲的死亡不是因为工伤、视同工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责任基于张*甲“尘肺病”,但在案鉴定意见书显示张*甲系因病死亡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甲于2023年8月30日下班后因病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被上诉人认为张*甲系因工死亡,应当先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即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不能绕过工伤保险程序直接以人身损害起诉上诉人。本案中,邛崃市人社局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仅要求...(本文书还有7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