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租赁公司)与被告孙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176,571.12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314元以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每逾期一日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为准计算,自逾期开始之日即2025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25年9月11日暂定为1,985.88元);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机动车登记证编号:440049419177车牌号为粤b5c5**)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本文书还有2908字未显示)